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劉壁源
原告與被告 賴俊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賴俊銘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