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