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請人 鄒元雄 即鄒 張綉桃 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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