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上訴人 羅春雨 送達代收人 顏嘉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凃福定 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672元【計算式:(34.61㎡+8.12㎡+147.49㎡)×7600元/㎡=1,445,672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為23,032元,未據繳納,雖上訴人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駁回,即仍應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