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劉德松 被告 簡健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