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陳慶鍾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