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1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1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至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3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駱至中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駱至中於民國100年2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頂讓下臺北市○○區○○○路○段○○○號之2號1樓之「影音光碟量販店DVD大俗賣」(下稱上開DVD量販店)後,及基於販賣猥褻光碟片之犯意,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5元至20元不等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豹」之成年男子販入含有暴露男女性器官、描述男女暴力性行為或性虐待畫面,且封套附有上開畫面縮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大眾羞恥感之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後,以每片50元之價格,公然陳列於展示架上,並販售上開猥褻光碟片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嗣於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10分許及同年10月18日下午3時43分許,在前址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查獲,並扣得猥褻影音光碟638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上開犯罪事實等語(見101年度審易字第2877號卷第18頁背面)。
(二)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就附表所示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及查獲色情光碟清冊1份、搜索現場錄影光碟3片、扣案光碟截圖照片52幀、現場搜索照片7幀在卷可稽(分見101年度偵字卷第18323號第10至12頁、第50至51頁、第13至13頁背面、第51頁背面、第53至54頁、第21至27頁、外放光碟片存放袋中、第55至61頁、第62至65頁)。
(三)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之意旨,可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即所謂硬蕊(hardcore)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且後者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經查,本件扣案光碟片內容包括男女裸露生殖器,描述男女暴力性行為或性虐待之畫面,並未以馬賽克等適當之隔離措施加以處理,且有繩索或鐵鍊皮環綑綁女子等之性暴力、性虐待之畫面,清晰可見,此有上揭光碟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其內容毫無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價值,且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畫面,已足以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於社會風化,並含有性暴力、性虐待之畫面,具有猥褻性無疑。
(四)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被告自販入之日起至101年10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具有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僅各論以一罪。
(二)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販售含有暴力、性虐待之影音光碟,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前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2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所販賣之光碟片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638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表:猥褻影音光碟片陸佰叁拾捌片(詳101年度偵字第18323號卷第53至54頁查獲色情光碟清冊所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