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莉燁原名黃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84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莉燁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黃莉燁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與同案被告 徐榮程 (業經告訴人 鄭月雲 撤回告訴,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為相姦行為,破壞他人家庭和諧,自屬可議,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