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8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弘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弘原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至第8行「不起訴處分確定」,均予刪除;第24行「106年6月30日」,應更正為「106年9月30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未思循理性方式溝通解決,反恣意毀損他人物件,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有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毀損財物之種類、價值,其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供犯本罪所用之榔頭
1支,未據扣案,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證上開物件仍屬存在尚未滅失,又無證據足認該物係為義務沒收之物暨違禁物等性質,應不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594號被告鐘弘原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弘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
8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6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6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3月15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
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66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0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5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3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09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70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相同刑度確定,上開2案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乙、丙案經接續執行,於106年6月30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7年2月24日1時37分許,持榔頭敲毀 陳麗華 所有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前之住處鐵門及門鈴,致上開處所之鐵門及門鈴凹陷損壞致令不堪使用。
二、案經陳麗華委由 許銘孝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鐘弘原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許銘孝警詢筆錄,(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損害之鐵門及門鈴照片共5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之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檢察官周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