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元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元盛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然被告嗣因另案之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
6日起執行羈押於臺中看守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押票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在押當中,而非本案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被告之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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