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債權人 林弘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浚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實際住居所為何?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