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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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孝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孝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壹陸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應補充「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犯罪事實二第5行「自小客車」更正為「租賃小客車」,及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犯罪現場圖、勘察採(驗)證同意書」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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