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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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債權人旭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逸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證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