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0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慶豪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之金額:28,085元。
㈡原告請求之利息:3,154元(計算式:113年2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共274日。本金28,085元×(274/366)×年息15%=3,153.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原告請求之違約金:1,800元(計算式:113年2月18日起至113年3月17日止之違約金為500元,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7日止之違約金為600元,113年4月18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之違約金為700元,共1,800元)。
㈣以上合計33,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