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潘建維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 律師被告 林平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