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丁○○○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8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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