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