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0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在案,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院前揭105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已經終結,該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該案終結後之106年6月23日再聲請法官迴避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