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
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定國
                  法 官李明益
                  法 官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