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辦理遺贈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辦理遺贈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依系爭土地之九十年度公告現值計算),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