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顆粒一袋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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