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童獻福 住臺北市○○區○○路6被告 邱和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簡字第2812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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