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郁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驗餘淨重貳點零參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郁君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民國99年12月27日12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段54號7樓之2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2.0337公克),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9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且扣案之顆粒3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0649公克,取樣0.0312公克,總驗餘淨重為2.0337公克),此有該鑑識中心出具之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詳100年度毒偵字第760號卷第8頁),該些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誤。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3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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