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彭培洵 債務人 朱光能 債務人盧 瑞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貳佰零叁萬零捌佰玖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朱光能於民國(下同)88年06月24日邀其相對人 盧瑞琦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2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8年06月24日起至108年05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56%計付。
2.9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8年06月24日起至108年05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56%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朱光能應於每月1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6年09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盧瑞琦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7年度促字第81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朱光能,盧│自民國09609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39056│瑞琦│0起││五六│││8元│││││├──┼───┼─────┼──────┼──────┼───────┤│2│新台幣│朱光能,盧│自民國09609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40323│瑞琦│0起││五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朱光能,盧│自民國096101│至民國970409│年息百分之零點│││139056│瑞琦│0起│止│三五六│││8元│├──────┼──────┼───────┤││││自民國09704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0起││七一二│├──┼───┼─────┼──────┼──────┼───────┤│2│新台幣│朱光能,盧│自民國096101│至民國097040│年息百分之零點│││640323│瑞琦│0起│9止│三五六│││元│├──────┼──────┼───────┤││││自民國09704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0起││七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