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55號上訴人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上開當事人與乙○○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桃園縣○○鄉○○段第813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E部分面積19.3平方公尺、F1部分面積311.82平方公尺、F2部分面積177.48平方公尺、G部分面積233.52平方公尺、H部分面積658.51平方公尺、I部分面積865.41平方公尺、J部分面積93
8.1平方公尺、K部分面積431.2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所占用該地號土地全部面積10,527.37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核其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636,850元(土地面積10527.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848元,除已繳第二審41,595元外,其餘671,2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