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自字第25號自訴人丙○○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自訴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丁○○
戊○○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本院定於民國97年7月11日上午9時20分開庭審理,該通知書於同年6月26日合法送達自訴代理人,然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嗣本院函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乙事,並再定於97年8月5日上午9時25分開庭審理,而該通知書於97年7月17日合法送達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代理人又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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