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82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王啟任 被告 雷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福滿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第16頁反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公司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於97年7月2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乙張,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於最高利率範圍內,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詎被告自103年3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105,219元之消費帳款及利息未支付,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
㈡被告又於102年4月12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自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依年金法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4.99%固定計算,並約定被告如未按期支付足額之應償還金額時,就本金餘額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3年1月19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774,774元,及自10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6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年息│利息之計算│││(新臺幣)││(民國)│├──┼─────┼─────┼──────────┤│││18.75%│自103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102,622元├─────┼──────────┤│││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0%│自103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2,597元├─────┼──────────┤│││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774,774元│20%│自10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1,800元國外公示送達費用合計11,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