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一二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第三0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共同傷害案件,及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起訴書均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及丙○○已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0三條第三款、第三0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黃建都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