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宣判筆錄被告乙○○上被告因94年易字第176號(94年度偵緝字第7號)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在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黃珮茹法官呂煜仁書記官王希文通譯童嫦政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甲○○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審判長法官問被告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居所等項被告答
乙○○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要旨:乙○○於民國90年12月27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
市○鎮區○○路○○○巷○號前竊取丙○○所有牌照號碼YRC─160號輕機車一輛。
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王希文審判長法官陳中和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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