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王秀玉
陳秀霞 陳致文 楊敏慧 鄭素貞 洪世忠 陳昆廷 林月華 陳阿金 羅光明 劉素玉 陳英彬陳秀雲 林奕呈 楊宜蓁 周玉清 蘇黑米 (SUHAIMI) 辛希雅 (ENCLONARCECILIAMORDEN) 蘇哈 (SUHARMINTO) 多多 (TOTOK)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銓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王秀玉、陳秀霞、陳致文、楊敏慧、鄭素貞、洪世忠、陳昆廷、林月華、羅光明、劉素玉、陳英彬、林奕呈、楊宜蓁、周玉清、蘇黑米、辛希雅、蘇哈、多多勝訴部分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20人受僱於被告,被告自民國98年間即陸續積欠原告等20人工資,惟被告早已脫產,原告等20人為向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爰請求被告給付101年5、6月之薪資各如附表所示。另原告陳阿金自83年受僱於被告,迄101年7月1日止已工作18年以上,且已年滿55歲,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退休之意思表示,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9,298元退休金【全部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5×2+3×l)基數×平均工資20,064元=662,112元,僅請求599,298元】;原告 林陳秀雲 自86年6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迄101年7月1日止已工作15年以上,且已年滿55歲,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退休之意思表示,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43,000元退休金【全部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5×2)基數×平約工資19,759元=592,770元,僅請求543,0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等20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表、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於本件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是原告等20人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薪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退休金之給與,依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原告陳阿金、林陳秀雲分別請求被告給付599,298元、543,000元退休金,亦有理由,自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等20人依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所命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王秀玉、陳秀霞、陳致文、楊敏慧、鄭素貞、洪世忠、陳昆廷、林月華、羅光明、劉素玉、陳英彬、林奕呈、楊宜蓁、周玉清、蘇黑米、辛希雅、蘇哈、多多之金額,各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新臺幣)┌──┬────┬────┬────┬────┬─────┐│編號│原告│101年5月│101年6月│退休金│合計││││薪資│薪資│││├──┼────┼────┼────┼────┼─────┤│1│王秀玉│31046元│33301元││64347元│├──┼────┼────┼────┼────┼─────┤│2│陳秀霞│23181元│22853元││46034元│├──┼────┼────┼────┼────┼─────┤│3│楊敏慧│17571元│17798元││35369元│├──┼────┼────┼────┼────┼─────┤│4│鄭素貞│22122元│17929元││40051元│├──┼────┼────┼────┼────┼─────┤│5│林月華│19116元│18719元││37835元│├──┼────┼────┼────┼────┼─────┤│6│陳阿金│22571元│17798元│599298元│639667元│├──┼────┼────┼────┼────┼─────┤│7│劉素玉│17869元│17780元││35649元│├──┼────┼────┼────┼────┼─────┤│8│陳英彬│36472元│28137元││64609元│├──┼────┼────┼────┼────┼─────┤│9│林陳秀雲│19786元│17798元│543000元│580584元│├──┼────┼────┼────┼────┼─────┤│10│羅光明│24282元│19989元││44271元│├──┼────┼────┼────┼────┼─────┤│11│陳致文│18891元│18158元││37049元│├──┼────┼────┼────┼────┼─────┤│12│林奕呈│17147元│7400元││24547元│├──┼────┼────┼────┼────┼─────┤│13│陳昆廷│30700元│16399元││47099元│├──┼────┼────┼────┼────┼─────┤│14│洪世忠│17825元│16308元││34133元│├──┼────┼────┼────┼────┼─────┤│15│周玉清││11700元││11700元│├──┼────┼────┼────┼────┼─────┤│16│楊宜蓁│31299元│4765元││36064元│├──┼────┼────┼────┼────┼─────┤│17│蘇黑米│24307元│14736元││39043元│├──┼────┼────┼────┼────┼─────┤│18│辛希雅│23939元│13336元││37275元│├──┼────┼────┼────┼────┼─────┤│19│蘇哈│19583元│16473元││36056元│├──┼────┼────┼────┼────┼─────┤│20│多多│20239元│16473元││36712元│├──┼────┴────┴────┴────┼─────┤│合計││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