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4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