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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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9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2號上訴人 梁元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9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