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
反訴原告乙○○即被告反訴被告即原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四樓右當事人間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