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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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26號聲請人 治賢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6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0年
11月16日及10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華展資訊科│玉山商業銀│16,000元│100年8月1日│AA0000000│3個月│││技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002│華展資訊科│玉山商業銀│16,000元│100年9月1日│AA0000000│4個月│││技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