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邱靖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軒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
拾陸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