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庭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秉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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