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羽傑具保人姜耀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耀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軍
偵字第227號等案件偵查中,於109年10月19日由具保人姜耀傑繳納現金1萬元後具保釋放(20日國庫收付,執聲沒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軍偵卷113頁點名單、149頁收款書、151及153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正本)。
㈡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無著,且受刑人迄今亦未在監、押,於111年9月20日通緝後迄今未獲(執聲沒卷附送達證書、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地址報表、被告行止速查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並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943號卷相關出處)。
㈢另檢察官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有執聲沒卷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㈣綜上,足認受刑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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