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東穎具保人字元浩上列具保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598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3、322、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繳納後,釋放被告乙○○。茲因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而被告乙○○及具保人再均經本院於111年8月22日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但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調查期日詢問具保人,具保人表示已無法聯繫被告乙○○等語,顯見被告乙○○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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