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徐雲蘭 相對人即失蹤人 徐雅慧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桃園區民有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徐雅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5樓)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徐雅慧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徐雲蘭係相對人即失蹤人徐雅慧之胞姊。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7日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找到其錢包等物品,迄今仍無音訊,經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報案失蹤迄今已逾7年,至今未尋獲,且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及健保資料、所得資料、行動電話申辦紀錄、請領社會補助等,均查無相對人自104年1月9日起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函覆:於104年1月9日經本分局野柳派出所通知其妹 徐香蘭 至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至今無撤尋紀錄,此有該分局111年3月15日新北警金治字第1114294837號函及所附調查筆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40頁)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函可參,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徐雅慧失蹤,多年音訊全無一節為真實。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4年1月9日通報失蹤協尋後,即已不知去向,無人知曉其生死等情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經查,相對人為53年9月20日生,自104年1月9日起通報失蹤,於失蹤時為50歲,自斯時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4年1月9日失蹤,計至111年1月9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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