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凃石金 被告 王信憲 被告麻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海 代理人 呂盈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