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王詩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7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2
日(因106年1月28日至2月1日均逢農曆春節休假日,爰順延至106年2月2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王詩琪│台南市新營│105年6月10日│22,800元│W0000000││││中山路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