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振 代理人 林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萬國通路股份有限公│105年4月6日│131,688元│AZ0000000││││山分行 洪祥洋 │德分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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