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福星國際流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鄭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福星國際流│玉山商業銀│民國105年5月│20,000元│0000000│││通企業有限│行鹽行分行│20日│││││公司鄭鈞元│││││├──┼─────┼─────┼──────┼─────┼────┤│002│福星國際流│玉山商業銀│民國105年6月│29,750元│0000000│││通企業有限│行鹽行分行│15日│││││公司鄭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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