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理由欄二,第十五行內關於「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及第十八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補充更正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除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並加重其刑」、「為累犯,『除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顯係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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