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