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康柏 相對人睿智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來台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四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