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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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402號聲請人 潘胡道蘊 非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張素芳 律師 劉琦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怡青 間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費「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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