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再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4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本院判決(95年度再字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96年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補正上訴理由期間自提起上訴之翌日起算,算至96年2月2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