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此言詞辯論期
日提出門牌號碼「臺南縣○○鄉○○路○○○巷○○號」即為「
臺南縣仁德鄉上崙村上崙子六二之九一號」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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