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0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
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丁○○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給付聲請人甲○
○、乙○○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二、相對人戊○○願給付聲請人甲○○、乙○○壹拾萬元,給付
方法:自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二
十日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甲○○、乙○○願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丁○○、戊○○
之刑事傷害罪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
六八號)。
四、聲請人丁○○願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乙○○之刑事傷害罪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
五、聲請人均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