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徐鳳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乾輝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繼承人邱乾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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